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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医疗过失行为系次要责任

    案情:海口市医学会对琼海市中原镇村民司家尔的死因,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海口医鉴2009-18号),结论为:本案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责任程度为次要责任。

    《关于司家尔医疗纠纷的调查报告》称:4月14日12时20分,司家尔到中原村卫生室诊病,当时患者梁某某在场接受静点,卫生室聘请的陈某在做饭。陈道安给司家尔检查完,为其静点。不久患者方某带儿子来到,陈道安为方某儿子开处方后,做饭的陈某为其子配药、静点。随后,陈道安和陈某换班吃饭。12时50分左右,躺在诊室长椅上的司家尔称不舒服,正在看报纸的陈某马上告诉了陈道安,陈道安开始抢救司家尔。此时,患者卢某来到诊室,帮忙拨打120电话后离开。随后,陈道安又拨打了位于中原镇的华侨医院电话,随后华侨医院、120急救医生赶到,经过一个小时的抢救,宣告司家尔临床死亡。

    死者家属要求对司家尔的死亡做医疗事故鉴定。海口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无资质人员从事护理活动,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患者死亡系药物过敏性休克导致,其严重的冠心病加速其死亡过程;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医方为患者输入阿奇霉素液体速度过快,违反该药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患者发生药物过敏休克时,医方的主要抢救措施不及时,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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