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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这篇稿件时,我感觉如鲠在喉。这个医院的俩院长以及执行他们旨意伪造病历的众多医务人员明知故犯。  其实,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早就规定,病历可作为处理医疗纠纷、审理医疗官司的重要证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然而,尽管法律有规定,实施中管理漏洞仍太多,以至于一年中274人次伪造病历骗保畅通无阻。直到有人举报才东窗事发。  这种现象并不是孤立的,放开眼,从以往关于医患纠纷的众多报道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最跳的字眼就是“伪造病历”或“病历丢失”;有不少法律工作者叹息,打医疗官司就是在打“病历官司”。  现代法治社会,病历早已成为涉及医疗方面的法律事务中直接关乎人们经济利益和生命权益的不可缺少的法律证据,从某种意义上说,病历实际具有了“法律文件”的性质。但是,实践中,很多人并没有把它与法律文件的严肃性联系在一起,所以,各种围绕着病历的诡异行为不断出现。  本案中套走150多万元医保款的“新闻眼”抓人眼球,其实类似的案件早已发生过。  有专家称,医疗保险有可能是所有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复杂的,因为它牵涉到社会保险机构、医院、个人、企业和医药行业等等,它们之间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但骗取医保却有可能是最简单的,因为,它只涉及两个人———医生和患者。   而骗医保款的行为则直接侵犯了医疗保险制度和其他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利益。因为,医疗保险基金通常是要做到收支平衡的,如果大量违规资金通过这样的黑洞流出去,肯定会降低整个基金的承受能力,使原本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待遇的人得不到应有待遇,直接影响社会安定。  但是,由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有关方面处理违规医院和人员时,大多只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上,如果这种情况不及时加以改变,已经形成的医保“黑洞”就更难以堵上。  但愿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关部门能从中发现一些更深层的问题,尽快从事前监督和事后严惩等方面在相关的法律制度设计层面亡羊补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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