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分享到:0

一起房屋买卖纠纷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成功案例

————一位弱势老人漫长的维权之路

作者    达州律师郑益明     2018年3月6日

【案情简介】

李某某和妻子陈某某在某某县A乡B村C组拥有砖木结构瓦房四间和猪牛圈四格,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登记在李某某的名下, 1998年6月28日李某某之妻陈某某去世后,以上房屋的一半归李某某所有,另一半由李某某和三个子女(即被告李甲及原告李乙、李丙)继承,而李甲对以上房屋也仅享有八分之一的继承权。可是,李甲在未经李某某、李乙、李丙的同意,于二00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以李甲继承遗产取得以上在李某某名下由李某某、李乙、李丙共有的房产所有权的方式,擅自将以上房产出售给彭某某,并且在将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彭某某的同时,还擅自将李某某家的林权地和承包地转包给彭某某。

可是,彭某某在李某某、李乙、李丙和李甲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8年8月向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并要求将原属李某某家的林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宣汉县人民政府后于2010年11月给彭某某颁发了宣林证字(2010)第e号《林权证》,2015年李某某从外地回家得知,被李甲私自将自己的以上房屋出售给彭某某一事后,决定聘请律师维权并要求彭某某及时返还自己的房屋和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漫长的维权之路】

1、寻找心仪的律师

李某某与李乙、李丙一起,先后去了好几个律师事务所咨询急需聘请一位优秀的律师为其维权。李某某好不容易才来到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并向本律师事务所的副主任律师郑益明咨询,当我详细听取了李某某陈述和认真审查了李某某的证据后,便给李某某提出了首先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彭某某的林权证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能胜诉等更为全面、更为具体的维权方案,李某某在综合其他律师给出的见解后,便毅然决定委托本律师作为他们的诉讼代理人。

  1.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人在接受李某某、李乙和李丙的委托后,于2016年10月代李某某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某某县人民政府为彭某某颁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和程序违法,2016年12达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达市府复决(2016)d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某某县人民政府给彭某某颁发其《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某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因某某县人民政府在收到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并未在其限定的60日内撤销彭某某的《林权证》。因此,李某某等人于2017年5月向万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后经该院协调,李某某等人撤诉,某某县人民政府不动产中心于2017年6月对彭某某所持有的宣林证字(2010)第e号《林权证》予以了公告注销作废。

  1. 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2017年10月本人代李某某等人对李甲和彭某某提起诉讼并要求人民法院在依法确认彭某某与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同时,依法判令彭某某及时返还李某某的以上房屋及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本律师辩论观点】

1、李甲在未经李某某、李乙和李丙同意的情况下,以继承遗产所得李某某老家房产的名义,擅自将其共有的房屋出售给彭某某的行为系无权处分,且为法律所禁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被认定无效

2由于李甲不仅擅自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的房屋违法出售给彭某某,而且还擅自将登记在李某某名下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给彭某某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严重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彭某某应当依法将李某某名下位于某某县A乡B村C组房屋及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返还给李某某等人。

【法院判决结果】

由于本律师的以上辩论观点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判决:彭某某与李甲于2001年7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彭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某某县A乡B村C组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返还给李某某、李乙、李丙和李甲。该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均未提起上诉。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案件终于在历时3年后,在某某县人民法院划上了圆满的句号。事后不久,李某某及亲友还给我们赠送了一面写有“法律专家雄辩高手、优质服务为民解忧”十六个大字的锦旗。

【律师最后感言】 

律师服务的质量和业务水平的高低,光凭自己说是不行的,一切由当事人自己评价!

作 者: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郑益明

                          联系电话:13882899309

二0一八年三月六日

 

 

附:锦旗照片一张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郑益明
  • 手机:13882899309
  • 电话:0818210823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96275614@qq.com
  •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