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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而言,法律中对于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总结如下:

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6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7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8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是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围绕不动产、港口作业或者遗产继承,法院有专门的规定,这是不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的。

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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