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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温岭市劳动仲裁受理一起巨额工伤赔偿案,在历时近一年的审理后总算尘埃落定。

  肖某是一家石材加工厂的工人。2010年4月19日,他到一客户家里做工,在切割大理石灶台时,不小心被切割机割到,失血死亡。

  事发后,肖某的妻子汪某向劳动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对肖某的死亡认定为工亡。

  劳动部门受理后,立即对厂方进行了调查取证。

 

  “事故发生的那天,肖某没有经过我的指派,私自到客户家安装水槽,然后发生了事故,这是私人间的承揽关系,不应属于工伤。”企业陈老板这么解释。

  随后,陈老板给了肖的家属8万元以安抚人心。然而,肖家人觉得赔偿太少。在劳动、安监等部门调解下,初步达成意向,陈老板赔偿死者家属28万元。可就在交付款项时,陈老板却反悔了,调解破产。

  接着,劳动部门在调查中又发现,肖某当天是受老板娘的指派才前往客户家更换水槽的。2010年5月13日,劳动部门认定肖某的死亡为工亡。

  “根据旧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工亡后享受的工伤待遇有: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供养亲属范围要求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凑巧的事,肖某全部符合被供养人条件。”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说,根据这一规定,其实厂方支付工亡待遇共计687919元,扣除预先支付的8万元,另需支付607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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