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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在法庭上


 
    中国法院网讯  在开车途中不慎将一名老者撞伤,而作为司机非但没有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反而延误治疗,致人死亡,为逃避责任,竟然驾车抛尸逃逸。原本是一场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最终衍变成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狠心司机受到法律严惩。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梁志刚故意杀人案做出一审判决,梁志刚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二十七万余元。

    梁志刚今年62岁,北京人,高中文化。经法院审理查明,梁志刚于2009年2月19日18时许,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房山区长阳镇永定河西大堤稻田村东路口时,将王某撞伤,梁志刚驾车将王某带离事故现场,后伙同梁海军(另案处理)将王某带至河北省涿州市并遗弃在该市老高尔夫路西沙沟桥上。后经鉴定,王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据梁志刚供述,2009年2月19日晚上6点多,他开着金杯牌面包车带着马某给房山区良乡镇的一家电器维修部送完配件后回市区。当车开至房山区长阳镇永定河西大堤稻田村路口,由南向北经过弯道时,因路面有冰比较滑,车辆出现了侧滑,车头掉进了路边土沟里。坐副驾驶座位的马某被撞伤了头部。他下车看到在车北侧7、8米远的地方有一个老头坐在路边雪堆处,身前有一堆血。因为周围没有其他车辆,他知道人肯定是他撞的,但被车什么位置撞的他不知道。后来他把被撞的老人连拉带拽扶到了车上,他想先找车把他的车拖上来,然后送受伤的马某和老人去医院。后他去附近的一个废品收购站,找那里人用大车把他的车从沟里拖了出来,然后他打算开车去广安门医院。在路上,他给梁海军打电话说把人撞了,被撞的人在车上,他在良乡,并让梁海军带钱去医院,后又给他的朋友打电话说去广安门医院。他驾车开了2、3公里后停车去看车内的老人,此时他看见老人躺倒在车厢里,车厢里面有很多血,人已经死了。于是他继续开车走,快到六里桥时接到朋友的电话让他直接开车去友谊医院。他开车到友谊医院已是晚上8点多,他的朋友将马某扶下车去了急诊室,他跟梁海军说被撞的人死了,赔不起钱,不行就把人扔了。在争得梁海军同意后,他俩便由梁海军开车上高速前往河北省,他们从涿州下了高速公路后,把人扔到了一个桥的栏杆处。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梁志刚的供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梁志刚交通肇事后曾将王某放在车上,并驾车去过医院,但确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应综合其全部行为进行分析。梁志刚作为交通肇事的责任人,在发现王某被撞伤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履行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法定义务,但梁志刚既不报警,也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及时对伤者救助,而是先找人将自己的汽车从肇事现场拖出,破坏了交通肇事的第一现场,且延误了救助被害人的时间。此后,梁志刚驾车到达医院后仅送同车人马某一人就医,却让王某一直滞留在自己车内,没有任何救助被害人的行为。虽然梁志刚辩称其在途中发现王某已经死亡,但是确认一个人是否死亡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梁志刚仅凭自己的判断无权认定被害人是否已经死亡,而且如果梁志刚确实具有送王某就医的目的,在已经到达医院的情况下,梁志刚也应送王某到医院请专业医生确认伤情,查看是否有抢救的希望。但梁志刚却伙同梁海军将王某带离北京,遗弃于河北省涿州市。正是由于梁志刚上述种种行为才使得王某失去了抢救机会造成死亡结果。所以,梁志刚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关于交通肇事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规定,依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一中院做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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