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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大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很容易引起当事人之间的异议和法院之间的争议,从而导致案件长时间滞留在程序处理阶段,既给当事人带来诉累,又耗费了法院的司法资源。为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责任竞合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当前对责任竞合案件管辖权处理面临的问题 对于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虽然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管辖分别作出了规定,但对两者竞合时管辖权如何确定却没有规定,因此在个案处理中基于两者竞合导致的管辖权争议从未停止过,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使当事人在管辖权方面的争议更加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当事人方面:1.频繁变换诉因,争取本地法院管辖。2.混淆案件诉因,滥用选择请求权。受害人在责任竞合时,没有合理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而是将违约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起诉,形成统一的请求权。3.频繁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责任竞合规避。诉讼是原、被告之间的攻防,针对原告的诉讼,尽管实体法规定,人们或当事人对其行为和后果应负法律责任,但被告仍积极防御,特别是在责任竞合情形下,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规避可能加重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或积极争取可能减轻己方责任的请求权之诉,为达到上述目的,被告方可能抓住案由上的缺陷,频频行使异议权。 二是法院方面:1.案由确定不明,客观上留下了管辖权争议的空间。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或是表达能力限制或是一些人为的因素,诉讼理由与诉讼请求有时会出现词不达意、甚至自相矛盾的情况,给法院确定案由带来了不小的难度,使法院在确定案由时举棋不定。而案由是对当事人争议的高度概括,体现着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诉讼种类以及案件的审理范围等诸问题,也是法院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客观上要求法院确定得当,才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2.对管辖权确定尺度不一,主观上增加了管辖权争议的难度。由于各地法院对责任竞合以及案由确定等诸多影响管辖权因素的理解不一致,在出现责任竞合的情况下,有的法院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并使两种责任得到并用;有的法院则自主决定应当采用哪一种责任,而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择,例如,对于“侵权性的违约行为”和“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一般都是按照违约行为处理,而对于已经发生责任竞合的案件都是按照侵权行为处理的;有的则完全由当事人自己确定是按违约还是按侵权来处理,总之,莫衷一是。在此情况下,同一法院对管辖权处理有时会出现同类案件不同裁决的情形,甚至完全相左的裁决也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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