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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逾期的法律责任

来源:达州律师 网址:http://www.lawdzls.com/ 时间:2015-05-19 1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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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把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只要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向买受人“交钥匙”的行为,将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使用,就视为出卖人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反之,就是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导致购房人拒绝收房的,逾期交房期限应该自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始计算。  如果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对于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除了地震、战争等这些不可抗力的原因之外,不要和开发商轻易另行约定其他的免责理由。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是因为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存在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并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则可以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但如果开发商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告知购房者,开发商仍然要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不存在免责事由,则开发商需承担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责任,包括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在一定条件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等。通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数额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条件及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都有约定,这时则应按合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违约金以“每日为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的标准计算,则已付房价款在按揭付款的情况下,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   如果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如何计算没有作出明确的约定,就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为了补偿买受人的损失,在对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违约金就应当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买受人所购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合同中对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没有约定,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计算);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购房者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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