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离婚纠纷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纠纷事件

来源:达州律师 网址:http://www.lawdzls.com/ 时间:2016-11-11 15:11:57

分享到:0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俊,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桃花江林场职工,住桃江县第四中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向阳,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桃江县第四中学医生,住桃江县第四中学。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周文俊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08)桃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文向阳与周文俊于1996年相识恋爱,同年7月2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4月4日生育男孩文尚周。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夫妻间发生过矛盾,文向阳曾于2005年向法院提出要求离婚,后经他人劝解,和好了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有房屋一套,价值12万元、冰箱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一台,空调机二台,麻将机一台,家具一套,电热水器一套。周文俊婚前财产有四组合柜一套、桌子一张、梳妆台一个、书柜一张、写字台一张、木沙发一套、电风扇两台、25寸彩电一台存放在文向阳处。文向阳的月工资为700元,周文俊的月工资为805元。

  本案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文向阳与周文俊离婚;

  二、子女抚养:小孩文尚周,由文向阳负责抚养成人,由周文俊负担抚养费20 500元;

  三、财产处理:共同财产中周文俊应分得部分列抵抚养费后,由文向阳给付周文俊50 000元,其它财产归文向阳所有,周文俊的婚前财产归周文俊所有,于本调解协议签字之日履行完毕;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文向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周文俊负担;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协事人签字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调解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郑益明
  • 手机:13882899309
  • 电话:0818210823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96275614@qq.com
  •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