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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广东港资珠宝厂尘肺工人索赔历时三年半终于胜诉

  作者:詹妮 中国劳工通讯

  正文:

  今年11月初,当38岁的熊某林拿到法院执行回来的30余万的赔偿款时,这名拥有十多年资质的宝石切割工人感慨良多。

  香港回归那一年,未满20岁的熊某林,便与村里的年轻人一起南下,来到当时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的港资力奇珠宝厂(现更名为石头王)从事宝石切割工作,一做就是十年。没想到的是,由于工厂没有在工作期间做好足够的防护工作,熊2005开始出现胸闷、路走快了就气喘的症状。2009年1月,他经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诊断确诊为尘肺一期。与熊同时诊断出尘肺病的,还有来自四川的其他二十几名工友。

  当时石头王在赔偿调解中提出的赔偿数额是10几万。由于想尽快得到赔偿,很多工友都选择了与工厂调解。

  而熊没有接受调解赔偿。他开始找律师,积极与律师商量对策,经过了三年半的努力,先后走完了仲裁、一审及二审,并于今年6月底胜诉。熊除了依法得到的十几万的工伤赔偿外,亦成功争取到了约20万的民事权益赔偿。

  回顾过去三年半的法律维权路,熊某林颇为感慨。

  “在我们那批工友里边,能够完全走下(法律程序)来的,也就我一个。”熊说道。“即使维权难,很伤神,如果当初让我再做一些选择,我还会选择走法律途径。”

  尘肺病工人的“自救”

  目前,尘肺病已是我国的头号职业病。根据最新的卫生部数据,2010年,我国新发的职业病案例为27,240,新发的尘肺病案例为23,812,占总职业病案例近90%。而每年因尘肺病死亡的工人数目,约是我国矿难死亡人数的三倍。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749970例中,尘肺病为676541例。而根据民间救助团体大爱清尘的发起人王克勤的估计,全国的尘肺病患者超过600万。

  然而,根据学者的推算,这样一个数目庞大的尘肺病群体,却只有极少数的尘肺病工人得到了工伤赔偿或政府、民间机构的救助。

  在这600多万尘肺病工人群体中,不乏向熊这样,因遭遇申请职业病待遇或者工伤赔偿时遭遇制度化障碍,而不得不采取集体上访或法律诉讼的途径来进行自救的尘肺病工人。

  尘肺病人在进行自救的时候中,遇到的最大困难之一,就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在现行的制度中,尘肺患者可以享受的职业病待遇是以他们与用人单位(雇主)保持有劳动关系或者可以证明曾经存在过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问题就在于,因为此病有较长的潜伏期,很多尘肺患者在出现病症的时候,已经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关系,这时他们要申请职业并待遇或者向原雇主索赔,前提是需要证明过去两者之间存在有劳动关系,但证明这种关系又非易事。

  在70余名四川沐川籍尘肺病工人的索赔案件中,代表之一陈谢忠曾在四川甘洛铅锌矿打工十四年,由于当地矿难频发,政府对私营矿山进行整治拍卖,这批工人回家后,出现胸闷、气短的征兆,去查体才发现自己得的是尘肺病。而由于原来的雇主已不存在,走法律途径异常艰难。

  从2009年开始,陈谢忠带领70余名川籍尘肺工人,争取应得的工伤赔偿。但由于无法证明与甘洛县铅锌矿的劳动关系,职业病鉴定及工伤认定都极为困难。2011年10月,陈谢忠、何兵带领70余名尘肺病工人,集体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追究甘洛县卫生局不作为责任,得到的,是甘洛县立案庭不予受理的口头通知。今年10月9日,陈谢忠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去世,享年39岁。生前仍未得到工伤认定书,未能走完工伤赔偿的程序,抱憾走完人生的最后一程。

  而熊案的幸运之处,在于熊某林是在工期内发现的职业病,没有遇到劳动关系认证这一道坎。

  为国内尘肺病人的常规化维权带来希望

  熊的代理律师表示,熊案的胜利,无疑为国内尘肺病工人的常规化维权带来希望,避免了尘肺病工人因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在前期没有任何社会力量关注和领导特事特办的情况下,此案把所有正当的救济渠道都走遍了,包括仲裁、一审及二审。我希望能够逐渐地形成常态的法律制度性救济,为尘肺病工人形成健康有效的法律制度的救济渠道。”

  另外,在熊案中,除了工伤诉讼之外,熊亦进行了民事诉讼,成功获取包括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民事权益赔偿共20多万元,占总赔偿额的2/3。对于一名已经无法从事繁重体力活的中年工人来说,这笔钱的意义重大。

  “工伤赔偿里面是没有做后续治疗费用和其他的民事权益赔偿部分的规定的。通过司法评估,对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人身损害赔偿作出评估,然后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是本案一个比较大的进步。”代理律师说道。

  司法程序上的“执行难”

  从今年6月底,广东省汕尾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石头王公司支付熊某林30余万元的工伤赔偿及民事权益赔偿,到今年11月初,熊某林拿到这30余万元的赔偿,历经四个月,反映了当前的司法环境有待改善。

  “本案历时三年半,所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在执行阶段遇到的困难,”熊的代理律师说道。“法院要求以缴清个人社保为获得执行款的条件,这一点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案一判决,不能以别的事情为执行的条件。”

  而熊,也曾多次去法院的执行庭要求拿回公司扣除的社保以及逾期执行的利息(律师估计约9,000元)。面对熊的诉求,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的执行官戴文标给出的回复是:“你还要搞,还嫌不够!”而熊则坚持认为,“搞不搞是我的合法权益。”

  11月初,海丰县法庭要求熊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要求熊放弃拿回公司扣除的社保以及逾期执行的利息,熊在仔细询问过代理律师的意见之后,没有在协议上签字。

  主动性很强的当事人

  表示,熊是一个善于问问题、主动性很强的当事人。案件一有新进展,就会主动联系律师告知,并且从多角度详细了解情况。

  “一般当事人,都是把案子扔给律师就不管了。熊的主动性,尤其是作为一名尘肺病工人来讲,是很难得的,”熊的代理律师回忆道。

  熊某林目前在家养病,只能从事保安等不需要太重的体力劳动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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