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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与四川省某精神卫

生中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一位精神病患者走丢二十七余载、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十余万

作者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郑益明律师   时间  2019年3月9日

关键词  民事侵权 医疗服务合同 诉讼时效 宣告死亡 死亡赔偿金   

   【裁判要点】

1、患者唐某某(即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亲属)被法院宣告死亡之日才能作为患者死亡结果发生之日,故其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法院宣告患者死亡之日开始计算;

2患者唐某某被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方应当对患者负有管理、治疗的义务。可是,由于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唐某某走丢,继而失踪并被宣告死亡,医院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基本案情】

唐某某系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之父,因患精神疾病于1990年7月27日被其亲属送到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以下简称医院)进行全封闭式监护治疗,在其治疗期间,1991年7月16日该医院医务人员在带唐某某到其他医院镶牙的过程中因其医务人员对唐某某疏于管理而致其走失。唐某某走失后,双方组织人员先后不断在唐某某原工作所在地、医院附近及唐某某可能去的车站、码头、临江公园、唐某某的老家等多处,不断反复进行寻找,而唐某某亲属始终坚信唐某某完全可以找回,活要见人、死要见尸;同时,医院又与唐某某的单位和该单位驻蓉办事处联系,请他们协助寻找。后医院于1991年12月28日对唐某某作出暂时出院处理,1993年9月10日,唐某某所在单位的两位工作人员白某、李某某和唐某某亲属一起到该医院结清了唐某某住院期间的相关费用,当天该医院也给唐某某亲属出具了证实唐某某于1991年7月16日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的证明。

而后,唐某某亲属又通过各种的途径和方式继续寻找唐某某的下落,但始终不见其踪迹。2016年4月26日,唐某某亲属唐丁请求唐某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协助查找,2016年5月31日,该派出所通过查找和核实,仍未查找到唐某某的下落,后该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唐某某因在该医院监护治疗期间于1991年7月16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虽然,唐某某经过多年查找仍无下落,但唐某某亲属依然相信其父亲唐某某可以找回。经多方查找,唐某某亲属打听到,其父在患病期间与陆某某结婚,唐某某亲属找到陆某某后,陆某某告诉唐某某其父与其结婚后便发病,早已走失好多年,于是,唐某某向达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父与陆某某的婚姻无效, 2016年4月8日达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1703民初470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唐某某与陆某某的婚姻无效。

【漫长的维权路】

寻找心仪的律师:唐某某亲属认为,该医院对其父亲的走失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在找寻父亲之余,先后向其父原工作所在地西藏、成都、南充和户籍所在地达州等处的相关部门不断上访寻求赔偿,最终无果。由于寻亲和索赔道路的漫长、曲折、艰辛,早已使得唐某某亲属身心俱疲,这迫使唐某某亲属不得不想到寻求律师的帮助。起初她们通过四处打听、走访、进行咨询和与律师面谈均未找自己满意的律师,在他们求助无门时,他们通过一个熟人介绍,去找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郑益明寻求帮助,当他们几次前去找郑益明律师面谈,郑益明律师均因外出办案未在律所办公室,最后通过电话预约,她们终于在律所办公室见到了郑益明律师,郑益明律师在详细了解其案情后,当即给唐某某亲属提出了一套全面的维权方案,唐某某亲属听后,便毅然决定聘请郑益明律师作为他们主张索赔的诉讼代理人。

宣告唐某某失踪:2016年7月11日,唐某某亲属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唐某某失踪,唐某某亲属依然希望法院通过公告能够查找到唐某某的下落,而法院查找唐某某三月的公告期满后,仍无唐某某的下落。因此,该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川1702民特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唐某某失踪。

宣告唐某某死亡:2017年2月17日,郑益明律师代理唐某某亲属向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唐某某死亡,该院于2018年5月7日作出(2018)川1702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唐某某死亡。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2018年5月31日,郑益明律师代理唐某某亲属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与该医院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诉讼,该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川13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因双方不服其一审判决,均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后,经承办法官朱庭长前后3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调解,本案最终达成一致性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川1302民初3251号民事判决: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支付死亡赔偿金153635元;案件受理费8886元,由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负担2686元,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负担6200元。宣判后双方不服,均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通过开庭在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下,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该卫生中心最后同意一次性赔偿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138886元并予以了兑现。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患者唐某某被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收治后,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治疗疾病为目的,医院一方应当以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谨慎行事,但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唐某某走丢。1993年9月10日,原西藏自治区电力工业厅派出白某、李某某与唐甲三人与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就唐某某走丢一事进行协商,双方仅就唐某某的住院费用进行了结清,四川省某精神卫生中心对赔偿事宜至今未作出处理,故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主张死亡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主张的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唐某某走丢后,双方作为利害关系人,长期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导致该权利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直至2018年5月7日,法院宣告唐某某死亡。本院推定唐某某死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时间为2018年5月7日,唐甲、唐乙、唐丙和唐丁主张权利并未超出诉讼时效。

【律师感言】

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患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走丢二十七余年后,法院最终判决医院赔偿的案件并不多。在一般人看来,本案已远远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但本律师认为,不管是 “患者亲属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还是“患者亲属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或者患者死亡结果发生之日”,均不是患者1991年7月16日从医院走失之日,而应该是2018年5月7日患者被宣告死亡之日,患者亲属请求赔偿并非已过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法院宣告患者死亡之日开始计算,而让本律师最开心的是,两年来的努力、奔波全化作了感动。同时,更警示我们作为法律人一是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二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在其维权道路上难免要承受艰难、阻力以及来自各方的误解,只要不放弃,始终坚信事实真相最终会被还原并为之寻找证据,相信正义和真理一定会实现。本案经法院四次判决、一审、二审,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其公平正义不仅在本案中得到了真正体现,而且本律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执着也没有白费,既让患者亲属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又进一步化解医患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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