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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未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至使委托人受到损失应承担责任。今天记者获悉,隋某与律所委托代理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律所赔偿委托人隋某2.2万余元。

  农村户口的隋某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2006年5月,隋某因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与北京市一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该所指派律师卢某为其提供服务。卢某在为隋某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时,按照隋某农村户籍的情况,以2005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为计算依据主张残疾赔偿金。2006年9月,一审法院按照隋某所主张的赔偿金数额,支持了其诉讼主张。

  与此同时,隋某从判决中得知,其婚后与丈夫居住在本市东城区,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数额。而这两种计算标准相差3.9万余元。隋某认为,律所指派的律师未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并给她造成损失,故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该律所返还代理费并赔偿3.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律所不服,以其代理行为无过错及隋某的赔偿损失不实际存在,该结果与代理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隋某作为一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自身法律水平有限,高度信赖律所为其提供的法律服务在情理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应按照协议约定,认真负责保护隋某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及时、全面、准确的法律服务。但在服务过程中,该律所律师忽略了隋某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导致其在残疾赔偿金项目上受到一定的损失,故律所对隋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到隋某曾在律所出具的赔偿项目明细上签字确认,未坚持按照城市居民标准主张权利;也未通过上诉程序补救,故其对自己的损失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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