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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抓紧做好小型客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1992]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汽车工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市公安局、汽车工业主管部门为了有效地减轻交通事故对驾驶员和乘车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公安部于11月15日发布了《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规定:“各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对新生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乘坐人数在20人以下或者车长在6米以下的小型客车(包括轿车、吉普车、面包车、微型车)都必须在1993年6月30日以前,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在车辆前排座位装备安全带。”为了保证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车装备安全带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负责安排落实,保证应装安全带的车辆,出厂时都能按规定装上合格的安全带。在用车装备安全带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督促各省(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落实,保证于1993年6月30日前所有应装安全带的在用车辆,全部装上合格的安全带二、凡属于公安部《通告》规定范围的小型客车,各汽车生产企业务必按照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的规定,尽快在出厂新车上装备安全带,最迟不能晚于1993年4月底三、新车和在用汽车装备的安全带,必须是经过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鉴定合格、贴有产品合格标记的产品四、各汽车安全带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关于颁布〈汽车安全带总成鉴定程序和规则〉的通知》(中汽技字〔1992〕454号)要求,尽快向中汽总公司科技司提出鉴定申请。对经过鉴定合格的,由中汽总公司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安全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使用五、从1993年7月1日起,进口的小型客车均应有安全带装置,所装备的安全带应符合我国的有关标准,贴有统一的合格标记(由中汽总公司商有关部门解决六、从1993年7月1日起,凡未装备安全带的小型客车,新车一律不得出厂,公安机关不予核发牌证,在用车不予年检199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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