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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疗事故和差错责任者的确定,是开项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下列各项可供参考:

    (1)对行为人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思想教育从严、组织处理从宽“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不能任意夸大过失,也不能掩盖事实。对于那些确已接受教训、主动检查自己、有明显悔过表现者,应从轻处理。

    (2)行为人态度恶习劣、强词夺理、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帮助,要酌情从严给予纪律处分。对有意包庇者也应受到行政处分,以来明政纪。

    (3)行为确系工作严重失职、服务态度不好、医疗作风恶劣,如出据假证明、假报告等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虽构不成医疗事故,但性质严重,可酌情给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

    (4)行为人确系因技术上的原因,本人态度诚恳、接受教训,要给予适当的教育,一般不给过重的行政处分。

    (5)行为人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方面的严重损失以及医疗机构大量的经济损失者,应杌情给行为人经济的处罚。如在一下的年度内不予调薪、晋升等。如果在发生医疗事故的过程中确有客观因素的影响,加之行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可酌情缩短暂不调级、晋升的时间,但至少不能低于一年。

    (6)对不是当年出殃的医疗事故,因某此客观原因未定性,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理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7)对非当年发生的医疗事故,确系医务人员没有发现,事后复查始被发现者,应从发现之日算起,如事故已超过一年的,对行人为亦不再给予处分。

    (8)对非本年度内发生的医疗事故,经调查确系由委为人有意隐瞒计算时间,应以发现之日算起,根据行为人的态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有同谋者,亦应同样处理。

    (9)对行为人已调离原肇事医疗单位,原肇事单位应负责处理好善后工作,并将事故情况转行为人现工作单位,由其现工作单位进行组织纪律处理。原单位可以提现对行为人的处理意见供参考。

    (10)对有原有医疗纠纷征象的病历材料,应由业务负责人及时封存,不准涂改、增另或减少原病历的内容。有意陷瞒、企图逃避责任者,应加重处罚。

    (11)对造成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存入技术档案。所在单位对责任事故的责任者应根据事故等级、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并结合一贯表现,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者处经济处罚。

    (12)一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二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

    三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记过、记大过、降级。

    四级医疗事故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

    凡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者,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未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一般不给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成其写了事件的经过和认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13)对行为人造成医疗事故或差错的处理中,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如技术职称、学历、年资、从事该项专业时间长短、经验等方面分析是否因技术条件造成的事故,如确系因业务水平所限造成的事故,应从轻或者免除处分,责令深刻检查,从中记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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