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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中诉成都市工商局停止支付银行存款行政强制措施案 原告: 韩建中(JIANZHONGHAN),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新西兰籍,原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邵文库,局长。 1994年3月6日,原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深圳中科财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澳亚国际食品大厦协议书》,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资金支配问题产生纠纷。1994年5月19日,深圳中科财实业发展公司向四川省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接到此申请后指定成都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此案。1994年5月20日,成都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深圳中科财实业发展公司提出的保全措施申请,以(94)裁字第1号裁定书决定暂停支付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同日,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成都市建设银行第一支行发出成工商(94)停字第01号停止支付款项通知书,认定“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违反了与深圳中科财实业发展公司所签合同”,要求其停止支付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23914055号帐户内的银行存款1010万元,同年8月18日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以工商(94)停字第02号停止支付款项通知书延续停止支付此款。 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系韩建中(新西兰籍)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因其违反我国外资企业法有关规定,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8月18日吊销了营业执照。 韩建中不服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5月20日工商(94)停字第01号和1994年8月18日工商(94)停字第02号停止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1010万元的行政强制措施,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自己的名义非法插手经济合同仲裁案件,行使对银行存款的停止支付权,是超越职权的行为,请求法院撤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 一、采取冻结当事人银行存款的措施是我局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而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属仲裁行为的范畴。二、我局仲裁委冻结的银行存款全部为深圳中科财实业发展公司的投资。三、我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采取的保全措施的对象是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而非韩建中,韩建中不具有原告资格;且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而消失,故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亦不能成为本案的原告。 审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系外商韩建中的独资企业,虽然该企业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但作为该企业的独资者韩建中认为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侵犯其财产所有权,则有权以独资者个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经济合同纠纷进行仲裁的过程中所采取的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授权,无法律、法规依据,属行政越权行为,应予撤销。原告韩建中提出的赔偿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该院于1995年3月29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94)停字第01号停止支付款项通知书和工商(94)停字第02号停止支付款项通知书,即撤销对原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停止支付存款1010万元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驳回原告韩建中的赔偿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仲裁机关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仅限于“中止合同的履行,查封和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在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仲裁机关可以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仲裁机关无权采取停止支付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规定: “暂停支付相对人的银行存款和往来款项,应当通知其开户银行依法执行。执行暂停支付后,应当通知相对人”。由此可见,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行为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仲裁机构的裁决行为。从本案看,该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导致澳亚(成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建设银行第一支行23914055号帐号内的1010万元存款被冻结,而不是仲裁委员会(94)裁字第1号裁决书所能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工商(94)停字第01号、第02号停止支付通知书的标题、文号、加盖的印章,都是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名义,而非仲裁委员会的名义。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正在进行仲裁的经济合同纠纷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因此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和被告十分明确的情况下,成都市中级法院将此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并以超越职权为由作出撤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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