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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家属:上班途中丈夫被撞 劳保:当事人应定为工伤 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加班 法院:事实不清撤销认定
路遇车祸身亡工伤还是“私伤”
上午终审维持劳保局认定 劳动法专家称当事人既可享受保险待遇 又可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维修工人韩某在元宵节晚上去单位的路上遭遇车祸死亡,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否认韩某当天加班。后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结论。对此判决不服,韩某的家属提出上诉。
今天上午,此案在市一中院公开审理。
11时30分,法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认为龙霸公司称韩某事发时是在办其他事情的路上的证据不足,维持了大兴区劳保局对韩某属于工伤的认定。
案情回放
家属:丈夫上班途中身亡
据韩某的妻子王女士说,2005年2月23日,正值元宵佳节,其丈夫(龙霸公司维修工人)在家里吃完饭后,骑着自行车到单位上班,途中被一辆面包车撞倒,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劳保:应被认定为工伤
大兴区劳保局经研究调查后认为,龙霸公司称韩某事发时是在办其他事情的时间或办其他事情的路上,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认定韩某为工伤。
单位:没安排当事人加班
龙霸公司不服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霸公司表示,当天除了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都没有安排加班任务,而且当天的维修值班人员是另外两名员工。因此,这起交通事故不可能是在上下班的路上发生的。
一审:证据不足撤销认定
今年7月,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大兴区劳保局在没有足够证据证实韩某当晚值班的情况下,即认定韩某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据此,大兴法院判决撤销了大兴区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专家说法
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劳动法专家、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马国华律师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可以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伤待遇包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和由用人单位支付两部分。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等。而用人单位则要支付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版撰文/记者李奎
新闻链接
一起事故两份赔偿
    2005年1月,老板黄某让李某兄弟俩开厂里的大货车去东莞进货。途中李某的哥哥开车一头撞上一辆客车,兄弟俩死亡。
    近日,法院判决两兄弟的家属得到54万元的交通赔偿和工伤赔偿。这是广州市第一个一起事故得到两份赔偿的案件。
据2006年12月7日《信息时报》
序号 内容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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