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合同纠纷

分享到:0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1日,某电子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外贸网络营销服务合同》,约定电子公司购买一套外贸营销系统,由网络公司负责服务平台的搭建及推广,电子公司分期向网络公司支付货款。电子公司称网络公司未能按约依期履行合同,起诉请求网络公司返还已付合同款项。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通过QQ聊天平台协商变更了合同内容,辩称其不存在违约事实。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公司认为网络公司没有完成平台搭建及推广的义务,网络公司提交QQ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仍在交流和协商过程。电子公司否认QQ聊天记录的证据效力,但同时又引用聊天记录的部分内容作为网络公司违约的证据,故可以确认QQ聊天记录内容的真实性。从聊天记录的内容看,直到2011年6月初双方仍在就网络平台的建立沟通交流和更正、调整有关数据资料,可见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以实际行为对合同约定的网络平台建立期限作出了变更,因此电子公司主张网络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故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官点评

QQ聊天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具体形式,具有易更改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比较慎重,一般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当事人陈述及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在本案中,由于电子公司逻辑上自相矛盾,一方面否认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另一方面又引用电子证据印证己方观点,相当于确认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的电子证据,法院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郑益明
  • 手机:13882899309
  • 电话:0818210823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96275614@qq.com
  •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