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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裁判规则18条 

【规则摘要】

1.是不是共同债务,还应举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离婚一方,有义务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房屋买卖未过户,买受人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

——房屋买卖未办过户,属于合同履行纠纷,买受人不能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但其将该房屋出租,应视为间接占有。

3.一房数卖,应惩罚性赔偿,但一般不包括可得利益

——一房数卖情形,出卖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一般不应与《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可得利益赔偿同时适用。

4.逾期利息被作为违约责任约定时,不属于法定孳息

——当事人将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明确为主债权及利息,而将逾期利息作为违约责任约定的,则逾期利息不属担保范围。

5.刑事追赃不能弥补损失的,受害人可另提民事诉讼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不能弥补损失,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6.村集体擅自将荒山发包给村外人的,合同效力待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村外人承包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补正法定程序的,合同应认定有效。

7.工商登记所载法定代表人所签合同,一般认定有效

——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之前,他人因信赖工商登记而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公司不得以越权代理为由相对抗。

8.一地二卖:已付款并实际接管买受人构成有权占有

——当事人一地二卖情形,已付部分款项并实际接管项目的前一买受人构成有权占有,后一买受人只能主张违约责任。

9.诉讼中签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反悔

——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虽已部分履行并接受,但在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前,调解协议当事人有反悔权。

10.违反招投标法规定明招暗定,所签合同应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后补办招投标手续进行的明招暗定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11.建设部工程造价企业资质等级规定,属管理性规范

——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系原建设部的部颁规章,属于管理性规范。

12.燃气热水器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经营者应赔偿

——燃气热水器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认定存在产品缺陷,生产者及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13.授权委托书虽表述概括,但能解释授权人真实意思

——授权委托书虽措辞用语概括,但结合具体情况,能解释授权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应以此为据,判断代理是否有效。

14.单位内部向职工借款,一般可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非金融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集资,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一般按民间借贷处理。

15.借款人支付未约定的利息后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但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已付利息的,不应支持。

16.保险公司支公司实际收取保险费,可作为被告主体

——保险公司四级机构均参与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投保人以收取保险费并开具发票的单位作为被告主体,应予支持。

17.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基数,不含诉讼费

——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诉讼费不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中。

18.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情形,亦应认定优先权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从其立法本意看,应适用于以房屋所有权安置租赁房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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