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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最终获得了经济赔偿金和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作者 郑益明 时间 2014年3月27日 【案情简介】 申请人刘某某系被申请人某公司俱乐部的职工,从2012年10月开始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从事主管工作,每月工资为3000元左右。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期间,恪尽职守、认真负责,无任何违规违纪的行为,并得到了该公司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然而,被申请人公司不但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也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为申请人安排年休假或支付年休假的工资报酬。更为恶劣的是,申请人前一天2014年2月1日还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被申请人公司在申请人完全不知情和未提前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于第二天2014年2月2日却突然叫该公司人事部的文员通知申请人去办理离职手续。申请人多次找公司协商未果,便前来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找到该所的副主任律师郑益明作为她的代理人,为其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审过程】 1、申请人在其仲裁过程中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9000元,而被申请人公司辩称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应当给付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 2、申请人除了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14年1份的工资待遇4000余元外,还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被申请人公司辩称已与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除了支付下欠申请人一个月的工资待遇外,不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 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2000元,而被申请人辩称自己公司于2013年2月才取得营业执照,故申请人在其公司上班时间不满1年,不应给付其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仲裁审理认为】 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在被申请人公司上班,于2014年2月2日离职的事实,有申请人在庭审中所提供的“求职表”、“离职员工结算通知单”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有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和该条例第五条有关“……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之规定,被申请人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15天的工资报酬2000元。而被申请人公司在无理由和未提前30日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就单方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其行为违法,应当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9000元。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待遇的主张,因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后一年之内主张其相关权利,故要求给付双倍工资的主张,本委不支持。 【仲裁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赔偿金和下欠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5000元。因此,郑律师的辩论观点大部分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和采纳,并在该裁决书作出的当天,被申请人已经给申请人予以了兑现,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得到了充分保护,其劳动纠纷也划上了一个圆满句号。 【律师观点】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一些用人单位上班,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给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既无理由又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类似案件,目前还普遍存在。在此,希望我们那些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当其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像本案的受害者一样,多向律师或者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让自己的合法诉求能够依法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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