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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益明律师       时间:2017年4月27日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因右下腹部疼痛20+天、大便不解,于2016年9月上旬到被告医院就诊,该院门诊以“急性阑尾炎”将刘某某收入该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2、回盲区包块:炎性?肿瘤?”,被告医院在未确诊刘某某回盲区包块到底属于炎症包块还是肿瘤包块的情况下,于入院当天盲目对刘某某采取半麻方式由年轻的张医生对刘某某行 “阑尾切除术”,在其手术中,张医生见刘某某回盲部有约5×4×3cm不规则肿块、……,阑尾水肿等,因其资质尚浅、临床经验不足,便停止手术,不敢对刘某某再继续手术,张医生便临时联系本院主任医师吴某前来帮忙,刘某某腹腔被切开4cm的切口在手术室内暴露一个多小时后,吴主任才从院外赶来手术室,导致手术时间过长,脏器感染。吴主任到手术室后,未对刘某某做任何清洁灌肠和胃肠减压等术前准备工作的情况下,将之前的半麻方式变成了全麻,并增加了刘某某切口长度,当即对刘某某行“右半结肠切除+……”,手术后刘某某一直不排气和排便,CT诊断报告提示刘某某“回盲区包块术后改变、小肠低位梗阻、……,大便堵塞且肠镜无法进入”,而在此期间,被告也只是对刘某某观察治疗,并未对刘某某进一步确诊和及时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治疗措施。

2016年9月下旬,被告医院才再次对刘某某行“剖腹探查+粘连肠管松解切除+小肠造屡+……”。第二次术后,刘某某在重症监护室,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无对光反射,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辅助呼吸,次日08时20分左右,因第一次手术造成刘某某致密粘连性肠梗阻、凝血功能障碍、代谢性酸中毒、吻合口狭窄、电解质紊乱和全身器官功能衰竭,以至于刘某某第二次手术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日23时15分左右,刘某某亲属出于尸体不被火化的风俗习惯,便将刘某某尸体运回老家,随后进行了土葬。

刘某某亲属安葬刘某某后,仍然无法接受刘某某死亡的现实,回忆起刘某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和手术期间的点点滴滴,认为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过错,刘某某之所以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医院诊疗过错行为造成的。刘某某亲属坚信:一个简单的阑尾炎,在手术和治疗措施得当的情况下,患者根本不可能死亡,为了给刘某某讨回公道和还原刘某某死亡的真相,2016年10月20日,其亲属前来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并依法委托本所副主任郑益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办案详情】

1、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建议刘某某亲属到当地卫生部门报案,复印刘某某的住院病例,并请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病历予以封存。

2、在复印刘某某的住院病例后,本律师在最短的时间内翻阅和研究了刘某某的病历,详细地分析了刘某某的入院和出院诊断、入院和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医嘱单、医患沟通记录以及刘某某的体温、血压和病情的发展变化等,发现刘某某的死亡原因除了与自身疾病相关,而且与被告医院无周密的手术方案以及未进行充分的术前准备、手术风险评估工作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3、为了印证以上观点,本人又多次详细地研究了刘某某的病历,同时还查阅了相关的医学典籍、医疗护理规范、病历书写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本人又带着刘某某的病历前去多家医院咨询了专家,并多次打电话与成都华西医院的医生朋友进行交流,最终得以确信,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过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被告医院术前对刘某某:“回盲区包块”的性质并未予以确诊,是导致患者死亡最根本的原因;

(2)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盲目行“右半结肠切除+……”的治疗方案(即切除患者刘某某脏器)是完全错误的,严重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导致刘某某死亡最直接的原因。被告医院不仅手术治疗方案错误,而且在入院当天对患者即行“右半结肠切除+……”前,无周密的手术方案以及未进行充分的术前准备和手术风险评估工作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重要原因;

(3)被告医院延误了刘某某最佳治疗和手术时机并直接导致了刘某某的死亡。

(4)被告医院对刘某某未履行完全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一方的知情同意权。

4、本人在明确被告医院存在以上过错后,立即通知刘某某亲属前来办公室沟通,由于刘某某已土葬,无法再进行尸检,在与其亲属充分商量后,确定下一步将对本案申请进行有关医疗过错方面的司法鉴定,以确定被告医院的诊疗过错行为。

5、而后,本律师不仅针对刘某某在被告医院的“诊治经过”和“被告医院在对患者的医疗活动中存在的过错行为”书写了一份陈述意见,还而且准备了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在当地卫生部门的组织下,共同委托成都华西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诊疗行为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6、在鉴定机构的主持下,本律师和刘某某亲属一起前去参加了司法鉴定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本律师详细阐述了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的观点。而后,该鉴定中心最后通过鉴定,于2017年2月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其结论为:“ 1、被告医院在对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被告医院的诊疗过错因素系刘某某死亡后果的主要因素。”

7、医患双方领取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后,虽然双方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但双方并未就刘某某死亡后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2017年3月,本律师代刘某某亲属将医院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2017年4月20日,法院开庭审理,最后作出了判决。

【庭审情况】

1、在庭审中,本律师首先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

(1)刘某某亲属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主要因素

(3)刘某某及亲属虽为农村户口,但从2006年开始就一直居住在城镇,其收入也来源于城镇

(4)主张各项费用的票据

(5)刘某某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的病历

2、本代理人围绕本案的事实、证据发表如下两方面的代理意见:

(1)被告医院在刘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是导致刘某某死亡的主要因素,故被告医院针对刘某某的死亡后果应当承担70%赔偿责任。

(2)刘某某及其亲属虽为农村户口,但由于刘某某及其亲属不仅居住在城镇而且其生活也来源于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之规定,刘某某亲属所请求赔偿的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争议的焦点】

1、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参与度是多少;

2、刘某某亲属主张的赔偿费用标准,到底是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还是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予以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最终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医院对刘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诊疗过错因素系刘某某死亡的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认定为70%;同时,刘某某及其亲属虽为农村户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之规定,刘某某亲属所请求赔偿的费用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刘某某亲属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6余万元,该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医院并将以上赔偿全部支付给了刘某某亲属,本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律师小结】

医疗纠纷确实非常复杂,要想取得成功,其制胜秘诀在于:首先,要善于研究和发现,深究病历,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从病历中找到医方存在的过错;其次,在找到医方过错后,一定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将医方的过错行为用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本案之所以取得了圆满成功并达到刘某某亲属的预期目的,其原因就在于如何把握医疗纠纷办案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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