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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达州律师郑益明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1日,罗某某乘坐李乙驾驶其父李甲所有的川SAL321号小型轿车从达州市某某区A镇方向沿国道210线往B镇方向行驶,即日21时50分许,该车行至国道210线某某区B镇路段时,不慎撞在路边石坎上发生侧翻的交通事故,致罗某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眼部等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2016年5月27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进行认定,驾驶员李乙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罗某某受伤后,被送入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因车方不缴纳罗某某的医疗费,罗某某被迫于2016年5月11日出院,出院后罗某某的母亲廖某某主动找车方调解,车方不但不给罗某某相应的赔偿,而且就连罗某某后期取出内固定物所需的医疗费车方都不给分文,而罗某某的母亲是江西人,父亲是渠县人,她们在达州确实找不到其他亲戚朋友帮忙。廖某某夫妇没办法只好前往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起初她们通过四处走访和咨询均未找自己满意的律师,后来她们通过在百度上搜索,终于找到了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郑益明,当她们几次前去找郑益明律师面谈,郑益明律师均因外出办案未在律所办公室,最后通过电话邀约,她们终于在律所办公室见到了郑益明律师,通过咨询,当天她们毅然决定聘请郑益明律师作为罗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办案经过】

1、在接受本案委托后,首先到交警部门提取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保险凭证的复印件及其相关身份信息。

2、委托罗某某到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等级和后期取出内固定物所需费用的评定。

3、为罗某某代为书写起诉状和立案。

4、收集证据。由于伤者罗某某未成年,虽说罗某某与其父母从2008年2月开始一直居住在自家购买的位于达州市某某小区B幢3单元4楼2号房屋内至今并先后在某某区金山小学校、达州铁路中学、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读书,但她至今仍然为农村户口,郑益明律师为了能让罗某某伤残赔偿等费用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赔偿,不辞辛劳,先后为其收集了以下证据:(1)罗某某父母在城镇购房的相关凭据以及罗某某与其父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社区证明;(2)罗某某父母在城镇务工的证明及其务工单位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资质资料复印件;(3)罗某某先后在某某区金山小学校、达州铁路中学、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读书的相关证据。

4、整理证据、准备开庭。

【双方争议焦点】

1、罗某某及其代理人认为,罗某某之所以被伤致残,完全是由于李乙违法驾驶川SAL321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造成的,李甲作为该机动车的所有人,应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连带赔偿罗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8000余元,而保险公司作为该机动车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乘坐险50000元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罗某某以上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车方及其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某确系因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被伤致残,但从罗某某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信息显示,罗某某至今仍然为农村户口,因此我们只能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予以赔偿。

【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双方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根据罗某某的代理人郑益明律师所提供的证据,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从2008年2月开始就一直随其父母居住在自家购买的位于达州市某某小区B幢3单元4楼2号房屋内,且先后在某某区金山小学校、达州铁路中学、达州市职业高级中学读书,至今长达八年之久,其生活来源于父母在城镇务工的收入,故针对罗某某请求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车方除垫支的医疗费和生活费2万余元外,另外一次性赔偿罗某某9000元,保险公司在其乘坐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罗某某各种费用45000元,双方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均未上诉,车方和保险公司也及时给罗某某支付了相应的赔偿费用。同时,罗某某及父母为了表达对郑益明律师的感激之情,便给郑益明律师做了一面写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十六个大字的锦旗,本案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并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赏和评价。

【律师小结】

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与罗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类似案件,大有人在,而这些案件虽说标的不大,但费事却不少,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力争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郑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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