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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付某某是否应该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的

法 律 意 见 书

(2015)川弘律见字第005号 

 中共某某市委:

某某市司法局接受贵委的指示后,指派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郑益明律师针对贵委提出:“关于信访人付某某是否应该享受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一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特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以供参考:

一、本法律意见书之主要事实和法律依据:

1. 信访人付某某与某市某某局签订的《协议》

2、《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二、法律意见

(一)某市某某局作为甲方与信访人付某某作为乙方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协议应当合法有效。

(二)既然信访人付某某与某市某某局所签订的以上协议合法有效,那么根据该协议第二条“从2014年1月起,甲方(某市某某局)按照达州市社会养老保险最低金额按月为乙方(付某某)发放生活费直至死亡,并随本地养老保险标准一同调整(2014年按1380元/月标准执行)”的约定,某市某某局就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有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履行“随本地养老保险标准一同调整的金额为信访人付某某发放生活费”的义务。

(三)鉴于《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精神,已经对信访人付某某所在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予以了调整,所以某市某某局就应当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并按照该通知对2014年12月31日前信访人付某某所在地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为付某某发放生活费。

(四)某市某某局作为用人单位不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且还应当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其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该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以及该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的相关费用”。

综上,某市某某局因未按规定为信访人付某某交纳社会保险费,从而导致付某某没有社保缴费年限,其过错责任不在于信访人付某某。因此,某市某某局不能仅凭信访人付某某无社保缴费年限,而武断地作出付某某不应该享受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的结论。

(五)信访人付某某到底应不应该享受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

本律师认为,最关键是要调查核实信访人付某某在某市某某局的工作年限,如果付某某在某市某某局工作年限超过了15年(不含15年),那么某市某某局就应该按双方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17号)第二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之规定,让信访人付某某享受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如果信访人付某某在某市某某局工作年限没有超过15年,那么信访人付某某就不应该享受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

三、法律建议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的正式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劳动者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未依法缴纳社保相关费用的规定出台,用人单位为了进一步避免类似的案件发生,希望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时,应当针对养老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保险补偿等相关费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性给付协议书,或者通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从而杜绝类似的涉诉涉访案件发生。

在此,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恳请贵委督促某市某某局在进一步确定信访人付某某在其财政局的工作年限之后,及时对信访人付某某是否应该享受2015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办法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让信访人付某某尽快息诉息访,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范围及律师声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代表本律师对相关事实及法律的认知和评价,应贵委指示出具,以供贵委参考使用,未经事务所及律师本人同意,不得向除贵委和市司法局之外的任何第三人提供,更不能将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五、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1、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前提是贵委的指示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可靠。

2、本法律意见书复印件无效,但事务所或律师本人认可除外。

 

                                                

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律  师   郑益明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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