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分享到:0

  欧某诉李某、苟某、某市A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伤残系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否考虑伤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

  办案时间:2021年4月21日至8月17日

  办案单位: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

  办案人:郑益明律师

  案例基本情况:2019年3月7日20时30分,欧某驾驶的小轿车与李某驾驶苟某所有的投保在某市A保险公司的小轿车,在某县金宝桥头发生交通事故,欧某在事发当时并未发病,而在交警部门查看现场后,欧某在驾车准备返回时却突然发病,先后在某县人民医院和达州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主要责任,欧某承担次要责任。可是,由于某市A保险公司认为欧某的脑干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便于2019年10月14日与欧某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欧某本次交通事故与其脑干出血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欧某脑干出血系外伤与自身血压升高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自身疾病(血压升高)的参与度为50%.

  办理过程及结果:

  1、欧某与肇事者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欧某医疗终结后,与肇事司机李某及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李某及保险公司一致认为,根据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欧某脑干出血系外伤与自身血压升高共同作用的结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关系不大,保险公司愿意按欧某外伤与自身疾病的参与度赔偿欧某的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0元左右,欧某一方当时为了减少麻烦也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可是,当保险业务员和欧某及其妻子多次打电话叫肇事方到保险公司协商签字,肇事方不但不去保险公司协商签字,反而还对保险业务员和欧某及妻子破口大骂。

  2、寻找心仪的律师。欧某因协商未果,不得不委托律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起初他们通过四处打听、走访、进行咨询和与律师面谈均未找自己满意的律师。2021年4月,在他们求助无门时,他们通过一个熟人介绍,去找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郑益明律师寻求帮助,当他们几次前去找郑律师面谈,郑律师均因外出办案未在律所办公室,最后通过电话预约,她们终于在律所办公室见到了郑律师,郑律师在详细了解欧某的案情后,把自己的办案思路和策略告诉给欧某及其妻子,他们听后,便毅然决定聘请郑律师作为欧某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3、一审、二审法院的裁判要点:

  (1)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是否完全准许?

  (2)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伤残系外伤与自身疾病(血压升高)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否考虑当事人自身疾病的参与度?

  (3)伤残赔偿等费用是否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

  4、一审庭审情况、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

  一审中,肇事者李某和保险公司均提出欧某的伤残等级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血压升高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伤残赔偿金欧某本人应按其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分摊50%的赔偿责任;同时,欧某系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并申请对欧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而后,郑律师代欧某向法庭出示了其居住在城镇一年以上、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并提出欧某因脑干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所构成的伤残等级系交通事故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伤残后果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再说,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既不考虑欧某自身疾病的参与度,也不给伤者欧某分摊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交强险赔偿限额不划分责任,欧某脑干出血系外伤与自身血压升高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仅在交强险以外的侵权责任中予以酌情考虑,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50%;某市A保险公司虽然申请对欧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鉴定意见书存在符合申请重新鉴定的相关情形,故不准许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仅支持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而且该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市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支付欧某的各项损失100780元,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中支付欧某50%的损失2389.60元,肇事者李某赔偿欧某3566.43元,其余赔偿费用由欧某自己负担。

  5、二审庭审情况、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

  因某市A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一审法院未准许某市A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是否正确;二是,案涉商业三者险理赔部分不考虑责任比例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案涉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否应当考虑伤者欧某本身损伤(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在二审中,本律师也针对其争议焦点,一一发表了代理意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某市A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欧某伤情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四十条所规定:“(1)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而准许重新鉴定”的四种情形,一审法院不准许其重新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酌定李某的责任比例为70%,欧某的责任比例为30%,上诉人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应当理赔李某应当承担责任比例部分的金额,即欧某所有损失扣除交强险限额部分,余下的损失在商业三者险中按照保险公司承担70%、欧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比例进行分摊,故保险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根据责任比例计算商业三者险理赔部分错误的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采信。

  (三)交强险赔偿责任属于法定责任,设立的目的和基本功能就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损害的伤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最大限度的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交强险部分理赔的规定并未考虑伤者本身损伤的参与度,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考虑伤者本身的损伤参与度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因此,一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未考虑欧某自身伤情的参与度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上诉主张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考虑损伤参与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而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书第一项某市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支付欧某100780元;二、变更一审判决书第二项为:某市A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限额中支付欧某70%的损失3345.48元,被告李某赔偿欧某3566.43元,其余赔偿费用由欧某自己负担。

  办案思路及策略:一是,虽然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欧某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与其脑干出血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了鉴定,但由于欧某脑干出血及脑出血后遗症可以构成伤残等级,仍然可以主张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欧某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所以,本律师在立案前联系了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对欧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

  二是,虽然欧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形成的伤残系外伤与自身疾病(血压升高)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是既不考虑伤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50%,也不给伤者分摊责任,其交通事故损伤参与度也只能在交强险以外的侵权责任中予以酌情考虑。所以,本律师代欧某在其诉讼请求中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伤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并优先赔偿欧某的精神抚慰金及伤残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其不足的部分再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同时,本律师在开庭前还查阅了大量的有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不考虑伤者自身疾病参与度的案例资料和法律规定。

  三是,虽然欧某为农村户口,但由于欧某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收入也来源于城镇,完全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向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以,本律师在庭审前收集了支持欧某可以按照城镇户口的标准赔偿的相关证据。

  案件办理启示:在司法实践中,像本案欧某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外伤共同引发损害后果的案件并不多,加之欧某外伤不明显,且在事发当时又未发病。在一般人看来,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外伤共同引发了损害后果,大多数人都会将损害后果归咎于伤者自身疾病,而怠于或不向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主张权利。通过上述案件,本人认为: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不管伤者在其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也不管伤者的损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外伤造成的,还是外伤与伤者自身疾病共同造成伤残的参与度,只要伤者的损害后果与其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均不考虑伤者自身疾病的参与度和给伤者分摊责任。同时,更警示我们作为法律人一是要捍卫法律的尊严、二是要维护老百姓的利益,在其维权道路上我们律师不仅要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有坚持不懈、不服输的精神,始终坚信事实真相最终会被还原,并为之寻找证据,相信正义和真理一定会实现。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其公平正义不仅在本案中得到了彰显,而且本律师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执着也没有白费,既让伤者得到了相应的赔偿,又实现了律师的自身价值。更欣慰的是,事后不久,欧某及亲属还给我们赠送了一面写有“百姓的好律师、法律的守护神”十二个大字的锦旗。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郑益明
  • 手机:13882899309
  • 电话:0818210823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96275614@qq.com
  •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