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诚信,竭诚为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交通事故

分享到:0

一、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由于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属于民事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包括程序性依据与实体性依据,程序性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实体依据为《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3条至第147条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解释,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以违约责任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还会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来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交通事故赔偿的起诉要求,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原告。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害的,要求赔偿应由该财产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谁是被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该仅仅告司机,还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作为被告;发生旅客伤亡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3)诉讼请求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请求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切忌漫天要价,否则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二、关于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认定

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认定的责任。而法院所要确定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有很强的联系,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往往也要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但是,二者又有所区别,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如其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则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有违章行为但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如超载车辆上的乘客,其无需承担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者,但其明知车辆超载仍搭乘超载车辆,对扩大的损失也是有过错的,应承担一部分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入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法院在具体调解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如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符合事实或不准确的,在决定不予采信之前,应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加强与交警部门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

联系方式CONTACT INFORMATION

  • 郑益明
  • 手机:13882899309
  • 电话:08182108238
  • Q 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邮箱:596275614@qq.com
  • 地址:四川达州市通川中路100号(老车坝原地区农机公司办公楼二楼)